法律依據:《獸藥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獸藥為劣藥:
(壹)成分含量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或者未標註有效成分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有效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但不屬於假獸藥的獸藥。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獸藥,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不真實,或者使用禁用藥物等化合物,或者在動物身上使用人用藥物的,責令立即改正,對使用禁用藥物等化合物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