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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

壹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

它不同於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制定的法律、軍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不同於民間組織制定的內部規則。

第二,是制定規則的行為。

它不同於處理具體行政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類型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和自治性。

行政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實施法律或上級規定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其特點是不創設新的權利和義務。

補充性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級規章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級規章需要補充和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並以在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約束下創設壹些補充性的新的權利和義務為特征的抽象行政行為。

自治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對法律或者上位法未作規定的事項直接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與法律的關系是正確理解抽象行政行為性質的關鍵。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執行法律,將人民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適用於行政事務的管理。由於社會的發展和行政職能的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其管理職能,需要有制定行為規則的權力。盡管如此,由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代表機關的隸屬關系,行政機關制定的總則在本質上仍然是法律的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與法律的壹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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