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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檢查系統

法律分析:1。遵醫囑抽取患者血液標本時,需將貼好標簽的試管連同臨床輸血申請單壹起帶到患者處,當面核對床號、姓名、標本編號、輸血史後方可采血。

2、血樣應由醫務人員提交,並與血庫辦理交接、核對、登記手續。

3.采血時,核對采血日期、血型、血量、血型是否與輸血記錄、交叉檢驗結果相符,並註意是否有血凝塊、溶血、血袋滲漏。

4.檢索後,必須兩人核對壹遍,簽字後方可執行。

5.輸血前,在床邊再次核對床號和姓名,請醫學教育網收集整理輸血史。確認後才能進入,掛血型標簽。

6、輸血後,血袋應保存24小時備查。

法律依據: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第二條必須保護和合理使用血液資源,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

第三條臨床醫師和輸血醫學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掌握輸血指征,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

第四條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立獨立的輸血科(血庫),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實施,保證儲血、配血等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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