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是指將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形成與母公司股東相同的新公司,從而從法律上和組織上使子公司與母公司分離。
公司的分立,以是否消滅原有法人地位為標準,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1,新劃分。
新建立的分離,也稱為溶解分離。指公司分割其全部財產,解散原公司,分別劃入兩個以上新公司的行為。在新設的分立中,根據各新設公司的性質、宗旨和經營範圍,對原公司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和合並。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分別由新設公司承擔。新的分立是在原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前提下設立新的公司。
2.衍生和分離。
派生分離,也稱為幸存分離。是指公司依法分割部分財產或者業務,設立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分立期間,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以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以按照約定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繼續保留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