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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壹是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產權證、土地使用證、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無法在房管局備案。所以,不能有房產證。辦理產權證,需要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建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小產權房的開發商沒有五證,小產權房的購房者無法辦理房產證。第二,無法進行銀行貸款和抵押貸款。如果需要購買小產權房,需要壹次性還清貸款。不僅僅是買了房就貸不到款。就算買了房子,也不能拿房子做抵押去銀行貸款。第三,小產權房交易難。小產權房賣給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因為沒有房產證,無法完成產權過戶。小產權房購買人完全可以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達到壹房二賣或多賣的目的,第三人的利益不會得到保障。四是拆遷補償難,質量無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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