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在工傷發生後壹個月內進行。企業在壹個月內未申請認定的,勞動者或其家屬可以申請認定,期限在壹年以內,最長不能超過壹年。超過壹個月的,視為放棄權利。工傷認定的同時,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來,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如果單位不支付,可以馬上申請仲裁。
工傷賠償的其他時限:
1.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2.工傷認定完成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保存50年。
3.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壹,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經過壹定時間搶救無效突然死亡,在48小時以內。
4.申請工傷爭議仲裁的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
5.工傷爭議仲裁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案情復雜的,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