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鄧看來,這種區分,“即使是經院學者,也並非完全不知道這壹本質。”阿奎那認為,自然法作為道德戒律,對“壹切美德”都有管轄權,但人制定的法律基本上不是為了弘揚美德,而是為了確保和平的生活。這個目的恰恰是社會目的。
第二,法律的強制力不同於道德的約束力。
鄧眼中的中世紀自然法理論家已經理解了法律秩序與道德秩序的區別。
第三,法律的“外在”與道德的“內在”。
法律更多來源於外在經驗,道德則深入人的內心良知。倫理和自然法的早期作者也認識到法律義務的“外部性”。他們的典型代表是阿奎那和胡克。阿奎那認為“人只能看到所呈現的”,所以只能通過行動來判斷;只有上帝才能判斷意誌的內在活動,深入人的無形的內心。
自然法(Natural law)是壹種哲學,它主張某些權利因人性中的美德而存在,是自然賦予的(傳統上是上帝或先驗來源),這些權利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得到普遍理解。因為是由自然決定的,自然規律被認為是客觀的、普遍的,是獨立於人類的認識和特定國家、政治秩序、立法機關或整個社會的規律而存在的。
它起源於古希臘哲學,智者派將“自然”與“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智慧的、永恒的,而法是任意的、只是為了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認為,永恒的標準可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