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缺席審判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人民法院決定不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147和148條
二、缺席判決的法律效力
1.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判決,並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判決書。
2.缺席的壹方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公告,或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3.自發出之日起60天後,該公告應被視為已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判決逾期,即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缺席判決的法律效力與當庭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同。當事人中途離庭或不到庭,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缺席判決,法院需要向缺席壹方宣布判決結果,並按照法定程序送達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