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過錯提前辭退員工,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賠償。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公司無權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