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中國境內處理中國公民和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也適用本法:
(壹)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2)分析和評估中國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
第五條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誤導、欺騙、脅迫等方式處理。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並以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七條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說明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
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而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