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主體資格下的自然人的法律特征是:
(1)自然人的主體資格是廣泛的。即任何人想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不管他願不願意,都會受到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
(2)自然人主體資格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機會平等,不是實質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平等的公民義務。
(3)廣泛性。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的範圍;
(4)不可轉讓、不可廢棄。因為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二,什麽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賦予達到壹定年齡、精神狀態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賦予達到壹定年齡但尚未成年、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公民從事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不用從事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行為獲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