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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秩序和人為秩序

秩序可以分為自然秩序和人為秩序。自然秩序是指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自然形成的商品交易、利益分配等人與人之間關系規則的總和;人為秩序是指在人(政府)的主觀設計下形成的商品交易、利益分配等各種規則的總和。在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發展和壯大過程中,人們曾經推崇自然秩序,認為自然秩序可以自動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達到和諧。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的西方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市場競爭越來越不平等。意思自治成為壹些壟斷者維護其壟斷地位的有利武器,契約自由也被視為任意限制他人權利和自由的繩索。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產生了對抗市場限制自由的力量。維護市場秩序的重任不得不從市場本身轉移到政府身上,國家開始幹預社會經濟,並且這種幹預逐漸加強,壹系列主張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的經濟政策和法律應運而生。人造秩序就這樣進入了西方市場經濟。市場秩序規制法是調整國家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所引起的規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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