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是歷史悠久的法律原則,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公平正義在內涵和外延上並不完全相同,但相似之處遠遠多於不同之處。所以通常是作為原理來研究的。在行政程序中,公平正義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正,不自私,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等情形下同等對待同壹人;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不要因為相對人的身份不同、民族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不同或者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視。無論是正義還是公平,都包括實體要求和程序要求。實質要求是:壹是公正性,即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法律不是為了確定某壹個人的特殊利益,也不是針對某壹個人或少數人,而是基於社會的整體利益。公平正義要以依法辦事為基礎;不依法辦事,就很難評判公平正義。第二,平等對待當事人。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平等對待任何壹個相對人,不能因為相對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的不同而給予不平等的待遇。平等待遇並不排除對弱勢群體的照顧。少數民族、婦女或社會弱勢群體(殘疾人)不應受到歧視,而應根據現實和可能給予優待和照顧。第三,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要武斷。所謂“相關因素”,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政策的要求、社會公正的標準、相對人的個人情況、行為可能產生的積極或消極影響等等。所謂“任意性”,就是基於自己的主觀認識、推理和判斷,不考慮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任意、武斷地作出決定和實施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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