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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主動拿回分手費嗎?

法律分析:是的。但在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即使已經支付了青年補償費,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麽支付人的配偶有權起訴並請求第三人返還。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對方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自願支付了這筆費用,那麽無論這筆自願的費用被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繳費者已經繳費,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受助者返還“青春損失費”。但在“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即使已經支付了“青年補償費”,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麽支付人的配偶有權起訴“第三人”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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