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司法最新解釋全文

公司法最新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第壹條規定,公司法施行後,公司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尚未審結、新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民事行為或者事件,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為了正確適用2005年6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現就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具體應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壹條《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第二條因《公司法》實施前的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的連續持股期限超過65,438+0,80日的,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的到期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的股份總和。

第五條人民法院再審《公司法》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我可以主動拿回分手費嗎?
  • 下一篇:高壹新生家長寄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