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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的行政法規可以創造新的規則。為什麽是對的?

自治行政法規。這種行政法規是最高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權力而制定的。自治行政法規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和制定機關的組織法。最高行政機關只要在本機關組織法規定的範圍內,不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就不需要特別授權。這是行政系統中最高行政機關獨立職能的體現,也是行政立法職能的壹個重要方面。自治行政法規的通稱有:條例、決議、命令、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稅收管理制度規定》、《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等。此外,制定獨立的行政法規也可以按照授權的方式進行。如1981年165438+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授權廣東、福建兩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政策的原則和各省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基於這壹授權,這兩個省可以制定自己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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