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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園林法規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樹木。”;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工人休息和休養的設施。”這些規定是我國制定園林法規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19811 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於2月1982發布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1986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第七個五年計劃規定,城市公共綠地應達到人均4平方米。

發達國家在城市綠化、城市公園、國家公園等方面都有比較健全的法律法規。日本於1956年頒布了城市公園法,1957年頒布了自然公園法,1973年頒布了城市綠地保護法。美國國會於1872年通過決議,建立了世界上第壹個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目前,美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國家公園管理體系。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公園是權威的執法機構,有權處理違法事件。蘇聯和東歐國家在這些方面也有比較健全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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