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總代理和總代理的區別

總代理和總代理的區別

代理是民法中的壹個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自己(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表示或者接受自己意誌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意誌直接對他發生效力。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代理全部法律行為,屬於總代理,也稱總代理或全權代理。兩者的區別在於代理權限的不同。壹般來說,訴訟程序中律師的授權是指代理人只擁有出庭、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起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的代理人不僅可以享有壹般授權代理人的訴訟權利,還可以行使和解、申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此外,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律師有過錯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除非是律師的過錯,否則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 上一篇:專利代理人申請考試的條件
  • 下一篇:初犯偶犯的量刑依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