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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司法程序麻煩嗎?

法律主觀性:

司法程序按案件性質可分為民事和刑事程序,民事糾紛的司法程序是訴訟程序;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是偵查、起訴和判決的程序。根據案件的簡單和復雜程度,司法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接受。經審查,法院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審判前的準備。向被告發送傳票,被告提交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開庭。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量刑。簡易程序是當場行政處罰的壹種適用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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