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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常見的無效霸王條款

租賃合同中常見的無效霸王條款有:

1.委托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本人及其他與本人相關的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與本公司介紹的房屋所有人達成私下交易,否則本公司有權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雙方傭金總額之和作為違約金;

2.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或簽訂後無法履行的,出賣人應當收取違約金,並向中介公司支付沒收違約金的50%,作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間產生費用的補償。

如何規避租房霸王條款

可以采取壹系列措施來避免糾紛:

1.選擇正規的租賃機構;

2.租前調查。出租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對承租人的經濟能力有必要的了解,不應盲目將房屋出租給無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

3.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設立擔保,這是減少因無力支付租金而產生租賃糾紛的最有效途徑之壹;

4.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應全面客觀地評估整體經濟狀況,提出合理的出租價格。5.避免使用不正規的租賃合同。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認真審批租賃合同條款,避免霸王條款、隱形條款對合法權益的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3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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