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否未到期,需要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2、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解除且承租人已騰空、清場並支付全部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4.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相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應退還押金;
5.在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其財產設定擔保。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在租賃期間遭受財產損失的,從押金中扣除。;
6.未造成損失的,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應返還;
7.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到期前,正常情況下無法返還押金。這要看合同的具體條款。合同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承租方承擔違約責任後壹般會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