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七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於質權登記的規定。
第八條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當與出質人簽訂協議。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質權人和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
(2)質權人應當辦理質押登記。
第十條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和登記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至登記公示系統。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註冊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登記代碼。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和地址。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以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