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手機“三包”是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原則,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目的而制定並實施的。如果消費者的手機出了問題,找誰,怎麽解決,都在手機“三包”條款中有明確規定,避免出現消費者有了法律卻投訴無門的情況。
第二,手機出現質量問題,誰賣誰找,賣家承擔退換修“三包”責任。賣方可以根據本規定與維修商、生產商或供應商簽訂合同。
三、生產者作為民事擔保的承諾應當依法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四、銷售者既要按“三包”規定承擔責任和義務,又要落實進貨驗收制度,向消費者開具發票,並註明手機序列號、電池產地和標識。
五、生產者必須建立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維修網絡,做好售後服務。
六、維修人員必須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分級資格證書,經培訓後由信息產業部代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維修網點還必須具備維修所需的儀器設備。
七、規範手機電池行業,將實行手機電池生產許可證制度。
八、隨著商業活動的進行,電話、電池也享受“三包”服務。
九、修理期間,修理者應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器。
十、信息產業部設立維修資質管理中心和投訴中心。投訴中心是受理手機投訴的專門機構,投訴結果會定期公布。
壹般妳手機出了問題,他們能盡快修好,壹般不退,而且妳已經15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