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公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和過程。公證活動的內容、程序和組織構成了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法律手段。公證程序的規則和內容包括當事人、回避、管轄、申請、受理和審查。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時,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秘密。公證機構應當遵紀守法,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範和紀律。公證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證業務管理制度和公證質量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進行監督。
公民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
(三)需要公證的文件;
(4)與公證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
(五)與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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