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來說,村委會與村集體以外的公司、個人簽訂的村集體土地租賃承包協議,只要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達,沒有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未經村民同意,村民背著他人簽訂的村集體土地租賃承包協議應當無效。村民的土地屬於集體,是集體所有,是大家所有,不是村長個人所有。村長無權代表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即使已經簽訂,土地租賃收益歸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歸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租賃集體土地,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租賃的,應當在審查承包方的資信和經營能力後簽訂租賃合同。因此,村長未經村集體同意,私自出租集體土地,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壹條* *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所有。下列事項由本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 (壹)土地承包方案和向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土地;(二)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土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四)集體出資企業的產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