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工業用地限制

工業用地限制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工業用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土地的具體使用年限以租賃合同的約定為準。租賃土地到期後,業主不與政府重新簽訂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將依法收歸國有。現在對工業用地實行“租讓結合、先租後租”的制度,也就是說,該地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先租出建設用地,經既定條件驗收合格,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後,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年限不再是統壹的50年,而是結合產業生命周期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彈性年出讓已成為中國許多地區積極推行的壹項新政策。此類政策已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深圳前海、珠海、上海、廣州佛山、山東臨沂等地出臺。,打破了過去單壹的工業用地出讓50年制度,將新年限劃定為20年,即10-50年。工業用地彈性出讓試點將以“租賃供應為常態,出讓供應為特例”為原則,全面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後出讓、租轉結合”的土地供應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 上一篇:風險區域的防控措施有哪些?
  • 下一篇:2023屆大學畢業生包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