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舉個例子,不解釋!

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舉個例子,不解釋!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最大區別在於,事實行為對主體是否應當具有行為能力沒有要求。法律行為的主體應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否則該行為不能成立或生效。比如壹個5歲的孩子發現了失物,無故實施管理。5歲是民法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因管理仍然成立。這裏的無因管理不要求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相反,如果壹個5歲的孩子將家中的珠寶遺棄或贈與他人,這是壹種合法行為,遺棄、贈與等行為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否則無效。

a公民生前立遺囑,無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無效,所以有要求主體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即法律行為。

B、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明顯需要能力,否則可能導致合同效力未定或無效,屬於法律行為。

C丙方損壞丁家彩電是典型的事實行為,不需要具備法律行為能力的條件。

d .想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的青年男女必須具備資格要求。

當然,除了以上的區別,還有其他的,比如:是否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等。相信妳能掌握最大的不同,采取綽綽有余的措施去考試。

  • 上一篇:馬丁和前妻為什麽離婚?
  • 下一篇:a4手抄報的由來清明節手抄報的由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