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法不僅包括個人方面,還包括社會方面,不僅包括對善與惡、美與醜、對與錯的認知,還包括對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價值評價。所以,它絕不是簡單狹隘的日常道德規範,而是人與人交往時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合理的、對人有益的人類行為的最低價值標準。
把握中國民間法的這種雙重性,有助於我們進壹步理解民間法在現代法治中的意義,更清晰地認識中國法治進程中中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壹方面,要大力培育和發展市民社會,從制度上促進市民社會中民法的生成,加強市民社會秩序規則的研究和整理,充分發揮市民社會中民法的法治功能;另壹方面,要重視鄉土社會中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沖突,認真分析鄉土社會、傳統社會或邊緣地區的民間法對國家法乃至民間法的抵制和化解,既不能壹味地與之妥協,也不能簡單地采取壓制和滅絕的方式。
正確對待民間法,還應把握民間法是活的法律秩序的觀點。中國有著悠久的法律傳統,但20世紀以來,特別是20世紀中葉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相當壹部分傳統民間法隨著其存在的時代的終結而消亡,成為壹種失落的歷史記憶。因此,我們應該更多地關註當代中國人的實踐,關註中國公民社會在當前時空條件下為解決當代現實問題而創造的鮮活的“本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