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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出席要求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公司法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參加人數,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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