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合同的日期自簽字或蓋章之日起計算,或按雙方在轉租合同中約定的日期計算。租賃日期最長不超過20年,租賃期滿承租人應及時返還房屋;超過20年的部分視為無限期租賃,雙方均有權隨意終止。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房屋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3、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4、出租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6.租賃期限;
7、房屋維修責任;
8、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9、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10,其他約定。
綜上所述,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但在已經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達成的對合同內容的修改和補充,不適合按照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由於我國有關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變更租賃合同的具體條件,變更租賃合同的條件主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