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七條法官可以從下列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副本、復制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