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加強出租屋綜合管理的實施意見》:
(1)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但應與公安機關簽訂保證書,督促承租人辦理居住登記。
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發現承租人擅自將原規劃設計的房間轉租、分租的,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恢復原狀。
(2)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場地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場地從事非法生產、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等違法活動。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租賃房屋用於職工居住的,應當明確管理人員,確保租賃房屋的安全使用。
擴展數據:
商鋪轉租合同註意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轉租實際上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租賃權轉讓。根據法律規定,轉租是指租賃關系未解除,租賃關系在此成立,而租賃轉讓是指新承租人直接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中,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同樣,在租賃權的轉讓中,也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解除原租賃合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2.原承租人往往會向新承租人索要補償費,主要是補償裝修損失等。這個費用並不是法定承租人應該承擔的費用,但也不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所以當時只要雙方協商壹致,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費用時,考慮將分批支付與轉租或租賃權轉讓的錯誤環節結合起來,降低資金風險,並將營業執照的成功辦理作為此費用退還或註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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