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02版)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或者故意企圖殺害被保險人的,喪失受益權。
新(09版)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02版《保險法》下,所有受益人都不能獲得賠償,保險人可以免責。但在09版《保險法》下,只有“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仍應對其他受益人進行賠償。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基於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約定的條件滿足時,有權要求給付保險金的人。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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