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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的行政處罰監督制度是什麽?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法制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和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授權組織應當設立法制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系統內的行政處罰監督檢查工作。從事行政處罰監督的人員必須持有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的行政執法監督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有關行政機關、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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