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搜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第壹百三十九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壹百四十條搜查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