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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3條定罪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的法律規定,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解讀:該條是關於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及其刑事處罰。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主觀上,行為人只能是故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2.行為人存在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這裏的“食品”是指所有通過消化系統被人體消化吸收並能滿足人體生理和營養需要的物品,既包括壹般食品,也包括食品添加劑、調味品、著色劑、防腐劑、油脂和飲料。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掩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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