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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實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條件。

簡述實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條件:進口產品的絕對或相對增加,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進口產品增加與國內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

保障措施是指成員方在進口激增並對其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根據GATT (1994)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該措施是成員國政府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維護本國產業利益的重要手段,不同於反對不公平貿易的措施。

這壹措施的目的是使成員的國際義務具有靈活性,以便在出現特殊情況時可以免除其在有關世貿組織協定中的義務,從而補救已經造成的嚴重損害或避免嚴重損害威脅的可能後果。

施加限制

1,實施的適當性

保障措施的實施必須在防止或補救損害所必需的範圍和時間內。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預計超過65,438+0年,則進口商應在此期間每隔固定時間逐步放寬措施;實施期超過3年的,進口商應當進行期中復審,並根據復審結果取消或者加快放寬該措施。在此延長期內,保障措施不應比最初申請時更為嚴格,並應繼續放寬。

2.非歧視性實施

保障措施的實施應遵循非歧視原則,對所有同類進口產品壹視同仁,即根據協議,保障措施不應只針對壹個成員的進口產品實施,而應對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開綠燈。因此,“不論產品來源”實際上是保障措施中非歧視原則或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措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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