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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容錯和糾錯的七種具體情況

法律分析:

(壹)黨章黨規、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沒有明確禁止的,也不屬於禁止的,明知故犯;

(二)出於公共利益,沒有為個人、他人或者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執行民主集中制,通過規定的決策程序或在緊急情況下,事後及時報告,不得獨斷專行、獨斷專行;

(四)存在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非主觀故意;

(五)積極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不坐視其發展;

(6)其他容錯情況。

法律依據:容錯糾錯措施(試行)第七條幹部因經驗不足、先行先試等原因,在沒有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犯錯誤,且無意犯錯誤推動發展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容錯並酌情免除或者減輕處分:

(壹)黨章黨規、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沒有明確禁止的,也不屬於禁止的,明知故犯;

(二)出於公共利益,沒有為個人、他人或者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執行民主集中制,通過規定的決策程序或在緊急情況下,事後及時報告,不得獨斷專行、獨斷專行;

(四)存在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非主觀故意;

(五)積極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不坐視其發展;

(6)其他容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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