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6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情況,因此委托人可以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6條,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情況,以便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代理權利。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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