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官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壹種職業稱謂。年滿23周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經過專業考核,具備從事司法工作能力的,可以被任命為法官。除省、直轄市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外,其他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法官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理各種案件。除依法可以由壹名法官單獨審理的簡單案件外,法官或者法官與陪審員壹般應當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案件。
2.法官是從事司法工作的人的稱呼,即職業名稱,與檢察官、警察等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第壹審人民法院組織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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