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擅自改裝的處罰標準如下:
(1)變更車身顏色、變更車輛發動機、車架,十日內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後導向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二、車輛改裝需要哪些材料?
1,機動車持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3.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4、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5.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