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者這次的開采不是合法開采,而是壹夥人非法偷采。他們非法竊取這些煤炭資源是違法的,所以可以判刑。而且這次他們不僅偷了這些資源,還發生了洪災事故,所以會追究他們的責任。目前,該組織7名成員已被逮捕,但另有幾名成員尚未落網,目前正在全力追捕中。最後會判多少天,還是要看法院。
2.煤礦工人在這次事故中,22名煤礦工人被困在地下,最後20人被成功救出並送往醫院,另有兩人已在此死亡。這20人雖然是事故的受害者,但還是參與了非法盜竊煤礦的行為。所以我覺得經過治療,他們可能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救人歸救人,罰歸罰,壹碼歸壹碼。
3.除了這些參與者,我覺得當地的壹些相關單位可能也有責任。因為以前會發生有人這樣偷進煤礦的事情,所以當地相關單位應該負責監管,但是這樣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可能是監管不到位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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