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記過;
(3)降低崗位等級;
(4)辭退;
(五)仍在試用期的;
(六)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壹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批評教育拒不改的員工,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壹)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利潤,濫發獎金,揮霍國有資產,損害公共利益和個人私利,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
(七)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問:古希臘法律的共同特征是什麽?
答:(1)整個希臘從來沒有壹個適用於全境的法律體系,長期處於分治狀態。
(2)成文法出現較早。
(3)希臘吸收和發展了埃及、迦太基和西亞法律中的許多東西,產生了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
(4)理論上不如羅馬法精辟。
(5)隨著公元前8-6世紀希臘人的廣泛殖民活動,在愛琴海北岸、希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