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相同,不存在效力更高者。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的決定和命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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