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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醫療期是多久?

規定的醫療期壹般為三至二十四個月。職工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患有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難治性疾病,在醫療期滿醫療終結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累計計算六個月內的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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