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的強制治療,是以避免社會危害、保護精神病人健康利益為目的,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治療其精神疾病的特殊安全措施。
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
1,實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
2.經過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依照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