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對本案的分析,不代表任何觀點:《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以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在網上再翻翻它的規定,會發現地方政府對行政許可的設定程序有著嚴格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城建局的行為顯然不能滿足其相關程序(即使當地政府已經制定了規範性文件),這是其壹。二是《行政許可法》第十壹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而住建局劃在路中間,導致路兩邊行人只有兩到三米,非常混亂,明顯違背了第十壹條應當遵循的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原則。
綜上所述,住建局的這壹行為是擅自設定行政許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原則。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壹條至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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