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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大於買賣。

根據相關法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租賃大於買賣,是指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有權人不能以所有權轉移的事實主張原租賃合同無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是指房屋出租人即使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將租賃物贈與他人,也不會對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條

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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