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和國境口岸、國境河流上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的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第四條對入境、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行李、貨物、郵包等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物品實施檢疫,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批準,不得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第十六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報卡,出示預防接種證、健康證明或者某些傳染病的其他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