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1,不同類型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典型合同之壹。合同不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壹種合同,其內容可能結合了幾種不同類型合同的特點。
2、題材不同
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所以需要有壹個有形的實物作為租賃物,可以交付,具有使用價值。契約不壹定有實際的標的物,可能只是壹種商業模式。比如出租車行業,出租車本身可能歸司機所有,司機承包出租業務本身而不是車,交的錢不是租金;再比如工程承包,承包人承包的是工程,而不是現有的具體實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構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應包括所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成員。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